学生在学校打球受伤能否得到赔偿(学生在学校打球受伤能否得到赔偿金)

足球知识网 27 2024-08-22 06: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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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任吗

法律主观: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吗一般来说,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

法律分析:学生在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内打球受伤学校要负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内打球受伤的,如果学校尽了安全义务后,例如学生受伤后及时治疗或者送院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孩子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1、孩子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一般不需要责任。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一般不需要负责。如果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赛场等,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有地震等突发情况或者学生个人有疾病学校不知情的,也无需承担责任。

2、法律分析:学生在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在学校内打球受伤的,如果学校尽了安全义务后,例如学生受伤后及时治疗或者送院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4、法律主观: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6、法律分析: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学生自己或者造成学生受伤的人担责。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学生在校打篮球受伤学校有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学校打篮球受伤学校一般不需要责任。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一般不需要负责。如果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赛场等,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有地震等突发情况或者学生个人有疾病学校不知情的,也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在学校内打球受伤的,如果学校尽了安全义务后,例如学生受伤后及时治疗或者送院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1、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赔偿责任由自己承担。如果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是一种对抗性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则参与者自愿参与打球,只要加害人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就是自己承担。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当涉及其伤害事件的主体为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尚不具备独立担任法律行为实施主体资格时,学校依法应负担给予侵权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出具充分证据以证实其已尽智尽责地行使了对在学学生的教育职责以及管理义务,则可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4、学校应该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大概20-40%左右的责任份额,因为学校有义务在学生在校期间保护好在校学生,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5、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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